一、制定背景
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部署,为深化全市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发展新型工业用地(M0),打造高品质新型产业发展空间,推进高新高端产业与科创创新机构融合发展,加快催生新产业新业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1、新型工业用地(M0)概念内涵
(1)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2)新型工业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用地(M)”类中增设的用地类型,用地性质仍属于工业用地。
2、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管理范围。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新型工业用地(M0)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3、规划管理要求
(1)来源类型: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和已供地调整两种类型。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新型工业用地(M0)空间布局方案,新供应M0项目原则上应符合空间布局方案。
(2)规划调整程序:规划工业用地(M1、M2、M3)可完全兼容M0用地,经各区认定符合M0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按兼容方式办理规划手续;其它用地转为M0用地,按照控规修改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3)规模控制: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
(4)功能混合:M0项目的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7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M0产业用房可根据实际用途,参照办公、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及停车位配建比标准执行。
4、关于土地供应
(1)新供应M0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公开供地;已供地调整为M0采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2)确定供地价格
新供应M0土地出让(租赁)价格为工业地价+办公地价的15%×(1+可分割比例)。
已供地调整为M0,项目开发主体须按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5、关于分割转让
(1)竣工后的M0产业用房经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
(2)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须与产业用房相挂钩。
6、强化履约管理
(1)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实施方案的指导。
(2)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并与开发主体签订《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