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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1-14 13:25:00来源:市发展改革委字号:[ ]分享:

        索 引 号: 010885674/2022-02260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2 年 01 月 07 日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中央“双减”文件下发后,国家、省等相关部门相继下发文件,明确将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第26条规定:“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础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湖北省发改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50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本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市(州)政府依法制定,市(州)发改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执行,不得下放至县(市、区)一级。要坚持自愿、公益性、成本补偿兼顾家长承受能力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参考培训机构运行水平等因素,以实现降费减负为主要目标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市发改委会同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启动了政府定价相关程序,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了价格调研、成本调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挂网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工作,联合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范围、管理措施、实施时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 收费项目及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为:10(不含)人以下班型45元/生·课时;10—35(不含)人班型40元/生·课时;35人及以上班型30元/生·课时,每课时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以上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自行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二)执行范围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按以上标准执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对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三)相关规定

        1.培训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主动做好收费公示,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投诉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2.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培训机构单科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且不超过60课时)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提前15天以上收取费用,不得以订金等名义违规提前收取费用,培训费用只能通过培训机构开设的预收费银行托管专户收取。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应退还全部费用;学生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比例扣除相应费用,退还剩余部分费用。退费手续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给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区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5.市、区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适时做好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做好政策的解读咨询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行业日常监管,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公开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2年春季开学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制定《通知》内容说明

        (一)《通知》是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政府制定价格的法定程序依法制定的。收费项目、定价形式、执行范围等均符合中央“双减”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通知》按照公益性、成本补偿兼顾家长承受能力的基本原则,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出台的收费标准较大部分培训机构现行标准,均有不同幅度的降低,基本可实现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遏制培训机构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的目的。

        (三)《通知》就各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从收费公示、服务合同、退费管理、反馈执行情况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培训机构必须与收费标准一并严格执行。关于预收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落实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武教发2021﹞20号)的相关规定。

        (四)《通知》按照国家、省“双减”有关文件规定,明确了每标准课时为45分钟,各培训机构可以结合实际课时时长,按比例折算。课间休息时长不得纳入计费时长。

        (五)《通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市场监管、教育、发改部门需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通知》确定自2022年春季开学起施行。即指从2022年春季开学起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均应按规定的标准计费。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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