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6-27 17:50:00来源:市发展改革委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
索 引 号: | 010885674/2022-19473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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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22 年 06 月 24 日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解读 |
为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必然要求
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确保供气稳定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要求,要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
(二)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的客观需要
受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天然气价格大幅攀升影响,我国天然气市场总体呈现量紧价高、淡季不淡态势。面对日趋严竣复杂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要多措并举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为经济稳增长提供强劲动力。目前受上游天然气供应成本增长因素影响,我市管道燃气企业经营压力和保供风险不断加大,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联动机制疏导价格矛盾,保障我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应对上游价格波动提升保障能力的必要举措
城市管道燃气企业作为天然气管网的终端环节,承担着保障城市天然气市场供应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联动机制,既是及时疏导当前天然气价格矛盾、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坚持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具体体现。目前全国各大中城市均已实施联动机制,我市应加快完善相应机制应对上游价格波动,提升城市管道燃气企业供应保障能力。
为此,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通知》,对联动机制的实施方式进行了优化,将现行“政府制定具体终端销售价格”模式调整为“政府制定终端基准销售价格和浮动幅度”模式,建立更加灵活高效,及时反映市场变化的联动机制。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联动机制实施范围
联动范围为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未涵盖享受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院、社区组织等公益机构)以及直接与上游门站供气企业购气的用户价格。
(二)明确了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当上游非居民用气源购进价格(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下同)变动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元时,启动联动机制,同向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当上游非居民用气源购进价格变动低于每立方米0.1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次联动调整累加或冲抵。
(三)控制了调整幅度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达到时,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可自主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联动时间。为保持终端价格相对稳定,设定了封顶措施,即: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在实施价格联动调整时,应以政府制定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进行。若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按照上浮20%顶格调整仍无法完全疏导的上游涨价金额纳入后续年度统筹考虑。
(四)明确了有关要求
一是压实企业责任。城市管道燃气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综合考虑价格政策、用户承受能力、自身经营状况、气源供应等因素合理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要掌握“时、度、效”,充分考虑下游用户诉求,加强沟通、服务到位,确保政策推进平稳、有序;
二是规范调价程序。城市管道燃气企业要提前公示价格调整方案,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价格联动调整,防止简单粗暴,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落实“属地管理”。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对城市管道燃气企业进行核查清算,确保城市管道燃气企业调价金额只用于疏导上游价格变动部分,不得利用联动机制牟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该文件仅适用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非管道天然气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当前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9〕436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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